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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

张斐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张斐以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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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魏末晋初人,法学家。《晋书·刑法志》作张裴。《晋书》编纂于唐初,此前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孔稚珪传》作张斐,《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北堂书钞》卷45,及《太平御览》卷638、642也皆作斐。   法律观点   张斐于晋武帝司马炎(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见晋代法规)而著称。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载《晋书·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它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

“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应当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相须而成,若一体焉”。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审律之理,慎律之变

  张斐认为,一部法律,如同《易》经一样,“其旨远,其辞文,其言典而中,其事肆而隐”(《易系辞》)。其中所包含的“理”,精玄、深奥。因此,应当“慎其变,审其理”。《注律表》中的“理”有两个含义,一是封建纲常伦理,一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规律。而这两者又是统一的。张斐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唯心地认为,法律既体现封建纲常伦理,也符合事物的规律。因此,他对于晋律的解释,虽含有合理因素,也有许多唯心主义的封建糟粕。   为了审律之理,张斐特别对《泰始律》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解释。他认为正确理解这些体现“理”的基本精神的概念、术语,即所谓“律义之较名”,对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有重要意义。他说:“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此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谩、诈、不敬、不道、恶逆、盗、赃是罪名。故、失、过失、戏、贼、斗、强、略、戕、造意、谋、率、群,是关于确定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犯罪情节和认定犯罪性质的法律名词、术语。张斐的解释,不仅有利于封建法制的统一,而且更加突出了《泰始律》的阶级性,加强了它卫护封建等级制度、镇压人民的作用。同时也说明,张斐很重视法律的策略性,强调定罪量刑应当准确无误,以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例如,谩与诈。谩即欺谩;诈即诈伪。这两种罪都是以欺骗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行为虽相似,但性质很不相同。张斐综合汉代律家之说,进一步明确指出:“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从而明确了两罪的区别所在。谩指臣民对君主不忠的欺骗行为,处刑一般较重;诈指臣民之间的背信、欺诈犯罪行为,处刑一般较谩罪轻。这样,审理欺骗案时,就便于认定犯罪性质和准确地适用刑罚。   慎律之变,是注意“无常之格”所包含的道理。张斐认为有些律文表面上虽不合逻辑,而实际是有道理的。因此,应当“慎其变”。他举例说:“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在汉代已有“不承用诏书”罪。汉初,常将官吏执行职务所犯“小愆”,以“不承用诏书”论罪,处重刑,魏律已作修改。据前代经验,晋律规定“不承用诏书”,按过失论处。张斐认为此处“无故失之刑”是合理的。其理由是,官吏执行职务中犯“不承用诏书”罪,是“意善功恶”。所以只能按过失论罪,处赎刑。因为“赎罚者误之诫”。对“不知情”,本应按过失论罪,但张斐认为,这不适用于“谋反之同伍”者。“谋反”罪不分故意与过失,均以故意论罪,处重刑。他认为这也是合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张斐要求审律之理和慎律之变的基本用心,是要人们理解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利益的工具,对法律所作的任何解释,都要符合这个“理”。

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

  在《律注序》中,张斐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①以理审情。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首先要求办案者必须以“理”审情。即判断案情,确定犯罪者的思想动机,都要以“理”为标准。所以他说:“理者,求情之机”。他还主张“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他沿袭汉儒“原心论罪”(见董仲舒)的观点,主张断狱应当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因而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各方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②变通循理。张斐强调适用刑罚当慎重、准确,不可任意伤害无辜。他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领会法律所体现的“理”的精神,不可仅从字面上理解法律。二要掌握时机,依具体条件而定,即适用刑罚或轻或重,要“临时观衅”。总之,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其他

  不过,《晋书·刑法志》摘引了张斐所上“ 进律表”的部分内容,其中对立法原则、律文适用等作了说明,并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恶逆、戕、造意、谋、率、强、略、群、盗、赃等20个法律术语作出了解释,其中不少解释是非常准确、精辟的。如“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等。显然,注释者注意到,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行为的主观动机的状态是有区别的。对其作出准确的界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都很有现实意义,对于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的疏议,更是从中受到启发。

历史影响

  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进律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法理学思想,又对许多法律术语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不可多得的保贵材料,也是张斐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张斐生活的魏晋时代,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有了许多实质性变化,与此同时,封建法律思想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西汉时,由于董仲舒新儒学的建立和汉武帝采取“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法学的发展被烦琐的儒家经学所阻碍,成为经学的附庸。随着东汉末年分裂局面的形成,在残酷的阶级斗争现实中,人们逐渐抛弃了空谈德礼的谶纬经学,开始了对现实问题的再认识再研究。在思想领域中,打破了西汉以来儒家的独尊地位,儒、道、名、法各家思想又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人们不再偏执地迷信纲常名教,而更加重视对“刑名之本”的研究。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法律注释、法理解释的律学家,他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精神,对法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法律名词概念的定义作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使以往长期混乱不清的名词术语的内函得到了确定,使它们之间的界线更加分明,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张斐

更新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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